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12年度,196號
TYDM,112,交易,196,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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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9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冠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度偵字第632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壢
交簡字第380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451 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刑事訴 訟法第452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徐冠瑀因過失傷害 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本院於審理後,認有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揆諸前揭規 定,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於民國111年8月23日下午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沿桃園市○○區○道0 號高架內側車道往南方向行駛,於同日下午4時19分許,行 經桃園市○○區○道0號56公里700公尺處時,本應注意車前狀 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及路況,並 無不能注意之情,竟疏未注意及此,適有同向前方由告訴人 劉康祥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已減速停等 前方車流向前,遭被告之車輛自後追撞,告訴人之車輛進而 向前撞擊前方由劉煜煊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 客車,該車再向前推撞前方由侯治華所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該車復向前撞擊由葉部棋所駕駛之車牌 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劉煜煊、侯治華受傷部分,均 未據告訴;葉部棋未受傷),告訴人因而受有雙手挫傷擦傷 、雙肘挫傷、雙小腿挫傷擦傷、背挫傷擦傷及胸壁挫傷擦傷 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
三、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得撤回 其告訴;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規定甚明。
四、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於112年 4月2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見本 院壢交簡卷第33頁)。依上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魏瑜瑩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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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