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747號
原 告 黃茹苹
訴訟代理人 許凱傑
被 告 黃顯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易字第665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