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1179號
原 告 何欣儒
被 告 岩曉梅 住○○市○○區○○街00號 上列被
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19、620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為丕
法 官 林其玄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爾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