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719號
TYDM,111,金訴,719,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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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天奇(原名張清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4
01號、111年度偵緝字第5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張天奇依其智識及一般社會生活經驗, 可預見將所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任意提供他人使用, 將可能淪為他人用以實行詐欺犯罪之工具,竟仍不顧他人可 能遭受財產上損害之危險,而基於縱若所申辦行動電話門號 被利用為詐欺犯罪使用,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得利之 不確定故意,於附表所示時間、地點,申辦附表所示門號, 嗣於不詳時間交予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詐騙集團成員使用。 該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以網際網路 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得利之犯意聯絡,先以「劉美娟」名義 於民國108年6月5日15時22分許,在PCHOME賣場「傷心難過 」(為黃姿嘉所經營,綁定其母黃阿掬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 林園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渠等所涉詐欺罪嫌均 業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101、3421 、17231號為不起訴處分),下單訂購價值合計新臺幣(下 同)3,504元之電話儲值卡(每張292元,共12張),因而取 得上海商業銀行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並另 在網際網路PCHOME賣場刊登廣告佯稱欲販售保健食品,適告 訴人崔瑋庭於108年6月7日10時40分許上網瀏覽前開廣告後 ,以通訊軟體LINE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繫,致陷於錯誤,依指 示於108年6月8日8時58分許,以網路轉帳匯款3,504元至上 開上海商業銀行虛擬帳戶內,而以此方式詐騙告訴人繳交該 詐騙集團成員以「劉美娟」名義向PCHOME賣場「傷心難過」 下標購買之電話儲值卡款項3,504元。嗣黃姿嘉將電話儲值 卡之卡號及密碼以賣場聊天室發送予該詐騙集團成員,該詐 騙集團成員旋即將儲值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 分別儲值至被告提供之附表所示門號預付SIM卡內。嗣經告 訴人發覺受騙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因認被告涉犯刑



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之4第1項第3款、洗錢防制法 第2條、第14條第1項之幫助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 取財、幫助一般洗錢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查 被告張天奇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於111年2月22日向本院 提起公訴,並於111年4月11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院收狀章 戳在卷可憑,惟被告已於112年4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官 陳囿辰

法官 張英尉

法官 羅文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佳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附表:
編號 被告 申辦時間 申辦地點 申辦門號 1 張天奇 108年9月16日 桃園市○○區○○路000號台灣大哥大中壢新生店 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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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