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金訴字第425號
111年度金訴字第4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姿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62
2號、111年度偵字第7302號、111年度偵字第22805號)及追加起
訴(111年度偵字第228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示判決日期,延展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四日下午二時二十五分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 法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係審判長使訴訟關係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定期日 宣示判決者,自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之。
二、經查,被告前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7日言詞 辯論終結,並訂112年4月28日宣判,然本案被告與告訴人扈 于提、梁思明已成立和解,有本院和解筆錄在卷可稽(見本 院111年度金訴字第472號卷第137頁),考量被告是否如期 依約履行和解條件,對被告之量刑基礎有實質重大影響,故 無法如期在原定之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為免再開辯論之 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之訴訟經濟,進而節省司法資源 ,本案基於前述重大理由,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 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何宇宸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