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1075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施舜嘉
籍設桃園市○○區○○○街000號(桃園&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ZZZZ; ○○○○○○○○○)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廖彥傑
具 保 人 沈譽翰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11年度偵字第16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沈譽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施舜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由具保人沈譽翰於 民國111年3月30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 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2年1月12日下午2時50分、同年2月23 日下午4時15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 拘提被告,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 等情,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本院送達 證書、本院112年1月12日、同年2月23日、同年4月10日報到 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112年2月9日中警分刑字第1 120005251號函暨所附拘票、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 在押全國紀錄表、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 (見偵字卷第133頁,本院卷第89頁、第97頁、第135頁至第 141頁、第149頁、第175頁、第177頁至第179頁、第183頁、 第187頁、第195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 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