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33號
原 告 洪紹華 年籍與住址詳卷
被 告 江建緯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1年度金簡上字82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
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
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潘政宏
法 官 蔡旻穎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雨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