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審簡字第16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張家維
被 告 蘇冠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
度偵字第3327號、第38832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
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下:
主 文
蘇冠德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累犯,處有期徒刑
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4、6所示之第二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收銷燬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第三級毒品(含包裝袋)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蘇冠德明知「四氫大麻酚」、「3,4-亞甲基雙氧
甲基安非他命(MDMA)」、「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
命」、「硝甲西泮」、「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
-甲氧基苯甲基)乙胺」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及第3款規定之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仍基於持有第二級及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之犯意
,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某時,在屏東某處,以新臺幣10萬
元之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附表編號
1至5所示毒品後持有之,另於不詳時間,在臺北地區某夜店
內,以不詳代價,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購得如附
表編號6所示毒品後持有之。嗣於110年12月26日0時50分許
,經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蘇冠德位於桃園市○○區○○○
路0000○00號住處搜索,當場查獲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及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
㈡證人彭建中分別於警詢、檢察官訊問中之證述。
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搜索、扣押
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收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
扣押物品清單、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扣押物品清單、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3份、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
實驗室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
局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10003530號鑑定書。
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分別係犯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
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同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罪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
㈡被告一次同時持有附表編號1-5毒品,及附表編號1-5與6之持
有毒品行為具有局部重疊,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
屬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罪處斷。
㈢被告前於108年間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桃簡字
第165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109年2月10日易科罰
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參,且為被
告不爭執,是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
期徒刑以上之罪,固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之品行及其他刑
法第57條所列事項裁量之結果,認被告前案與本案犯行罪質
不同,尚不具有特別惡性或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而無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加重其最低本刑之必要。
㈣爰審酌被告明知第二、三級毒品均係足以導致精神障礙並造
成生命危險之成癮性毒品,非但戕害個人之身心健康,對社
會治安亦造成潛在危險,仍為供己施用而購入數量甚多之扣
案毒品,所為非是,再衡以被告犯後坦承罪行,並斟酌其生
活及經濟狀況、素行、年紀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扣案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物,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又扣案如附表編號4所示含有第二 級、第三級毒品成分之橘色圓形藥錠共8顆,其中檢出之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因混合而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 要,是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而均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銷燬。
㈡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3、5所示之物,均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3款所定之第三級毒品,因逾量持有而均屬違禁 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 ㈢另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均沾附有該盛裝之毒品而難以 完全析離,亦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分別與所裝毒品一併 宣告沒收銷燬及沒收。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 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馮浩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哲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2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2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五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附表:
編號 扣押物外觀 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 1 A1至A3白色晶體及粉末、A4白色粉末、A5至A16白色塊狀晶體 16包(驗餘淨重447.94公克,純質淨重合計約9.29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之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10003530號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3327號卷第153-157頁) 2 白色透明晶體 1包(驗餘淨重4.25公克,純質淨重約0.12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21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偵字第3327號卷第168頁) 3 橘色圓形藥錠 5顆(驗餘淨重2.78公克,純質淨重約0.03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微量「硝甲西泮」、微量「2-(4-溴-2,5-二甲氧基苯基)-N-(2-甲氧基苯甲基)乙胺」及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之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10003530號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3327號卷第153-157頁) 4 橘色圓形藥錠 8顆(驗餘淨重2.354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毒品編號DR000-000-0、111年度偵字第3327號卷第173頁) 5 白色香菸,內有褐色菸草 19支(驗餘淨重10.46公克) 檢出第三級毒品「去氯愷他命」、「愷他命」、「2-氟-去氯愷他命」之成分。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2月9日刑鑑字第1110003530號鑑定書(111年度偵字第3327號卷第153-157頁) 6 乾燥植物 1包(總毛重8.56公克)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之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2月24日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111年度偵字第3327號卷第170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