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審原金訴字,111年度,206號
TYDM,111,審原金訴,206,2023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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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原金訴字第206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豫偉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緝字第3
211號、111年度偵字第35061號、第353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免訴。
事實及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豫偉(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橡膠 拳」)、許馨慧(通訊軟體Telegram暱稱「嘎」)、黃祥恩 (所涉詐欺等罪嫌,另行簽分偵辦)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 綽號「小柏」、「天啟」、「寶寶」、Telegram暱稱「尤龘 」等成年人,共同意圖為自己之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 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約定由許馨慧擔任提款車 手、由被告擔任第1層收水,向許馨慧收取向被害人遭該詐 欺集團詐騙而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後,將款項轉交由上手即 被告,再由被告將所收詐欺款項轉交予黃祥恩,而以該等層 層轉手之分工行為,遂行詐欺犯行,並掩飾、隱匿詐欺所得 之去向。其等遂為以下犯行:
(一)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於附表一編號1 至2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告訴人彭思瑜、辛昱諭,並 以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方式施行詐術,致告訴人彭思瑜 、辛昱諭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時間, 將附表一編號1至2所示之金額,匯入宋嘉偉(所涉詐欺罪 嫌,另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偵字第3405號案 件偵辦中)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 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
(二)嗣即由被告再於民國111年3月9日16時許,在位於桃園市 大溪區之某汽車旅館內,將本案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交予 許馨慧,再由許馨慧依指示,於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時 間、地點,分別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至6所示之款項後,隨 即將其領得之款項及本案帳戶提款卡交予在附近之被告, 再由被告於同日至新北市林口區之某間旅館,將所領得之 款項交予上手黃祥恩,藉以製造金流之斷點,致無從追查 前揭犯罪所得之去向,而掩飾或隱匿該犯罪所得。因認被 告上開所為均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 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



罪等嫌(下稱「本案」,至同案被告即共同正犯許馨慧涉 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 罪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部分,由本院 另行審結)。
二、按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2條第1款定有明文。又所謂「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 知免訴之判決」者,係以同一案件,已經法院為實體上之確 定判決,該被告應否受刑事制裁,即因前次判決而確定,不 能更為其他有罪或無罪之實體上裁判。又所稱「同一案件」 者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 言(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4033號判決意旨參照)。三、經查:被告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詐欺告訴人彭思瑜、辛 昱諭並隱匿犯罪所得之犯罪事實,業於111年10月14日經本 院以111審原金訴字第76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1年、1年, 並於同年11月23日確定(下稱「前案」),有該案之刑事判決 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9 -68頁、第141頁)。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復就其詐 欺相同被害人及隱匿犯罪所得之行為,又以111年度偵字第3 5061、35385號、111年度偵緝字第3211號案件向本院再次提 起公訴(即本案),因「前案」與「本案」之被害人及其遭 詐騙時間、匯款之金額、匯款之帳號均相同,顯見應屬事實 上同一案件,是「本案」檢察官就同一犯罪事實再行提起公 訴,揆諸前開說明,自違一事不再理之法則,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諭知免訴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 官 馮浩庭
法 官 李佳穎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涂頴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本案附表一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1 告訴人 彭思瑜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冒為愛心定存客服人員,於111年3月9日20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彭思瑜佯稱:自動扣款系統出錯云云,致告訴人彭思瑜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1年3月9日21時45分許 4萬9,989元 111年3月9日21時46分許 8,028元 2 告訴人 辛昱諭 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冒為聯合勸募人員,於111年3月9日21時30分許,致電告訴人辛昱諭佯稱:錯誤設成定期捐款云云,致告訴人辛昱諭陷於錯誤,因而匯款。 111年3月9日22時17分許 1萬2,123元 本案附表二:




編號 提領時間 提領金額 (新臺幣) 提領地點 1 111年3月9日22時6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全聯超商八德介壽店 2 111年3月9日22時18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號之彰化銀行八德分行 3 111年3月9日22時18分許 2萬元 4 111年3月9日22時19分許 2萬元 5 111年3月9日22時26分許 2萬元 桃園市○○區○○街00號之統一超商茗光門市 6 111年3月9日22時38分許 3,000元 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之全家超商八德瑞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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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