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壢簡附民字,111年度,307號
TYDM,111,壢簡附民,307,2023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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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壢簡附民字第307號
原 告 黃百富


被 告 鄭祝平
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律師
複 代理人 侯銘欽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111年度壢簡字第2241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龍輝
法 官 郭于嘉
法 官 吳軍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妙軒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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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