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遺棄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交訴字,110年度,50號
TYDM,110,交訴,50,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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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交訴字第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夏子翔



具 保 人 吳昱嫻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肇事遺棄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
年度偵緝字第11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昱嫻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夏子翔肇事遺棄罪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吳昱嫻於民國111年2月7日繳納保證金 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應於111年11 月29日上午10時、112年2月16日下午2時30分到庭接受審判 ,竟無故不到庭,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並合法傳喚具保人 應偕同被告到庭,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 庫收款收款書、本院送達證書、本院111年11月29日、112年 2月26日報到單、被告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2年3月23日蘆警分刑 字第1120006011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桃園市政府警察 局八德分局112年3月25日德警分刑字第1120006722號函暨所 附拘票及報告書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頁至第142頁 、第347頁至第349頁、355頁、第389頁至第391頁、第417頁 、第421頁至427頁、第439頁至第445頁、第449頁至第457頁 ),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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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