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9年度,122號
TYDM,109,附民,122,2023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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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122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人 李誠益
被 告 陳源隆


上列被告因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及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 1 項、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源隆被訴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50號偽造文書等案 件,業經本院於112 年4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 定,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范升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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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