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9年度,37號
TYDM,109,訴緝,37,2023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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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訴緝字第37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萬雯萱

籍設新北市○○區○○路000○0號(新 北○○○○○○○○)




選任辯護人 洪煜盛律師
黃重鋼律師
林詠嵐律師
具 保 人 曾煜翔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
訴(107年度偵字第23009號、107年度偵字第27644號、108年度
偵字第67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曾煜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 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第1 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21條 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案被告萬雯萱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臺幣4萬元,由具保人曾煜翔於民國109年9月14 日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惟被告嗣經本院合法傳喚 應於112年2月2日下午2時45分到庭接受審判,竟無故不到庭 ,本院乃依法拘提被告,並合法傳喚具保人應偕同被告到庭 ,亦未有所獲等情,有刑事被告保證書、國庫收款收款書、 被告陳明以黃重鋼律師為送達代收人之刑事委任狀、本院送 達證書、本院112年2月2日、同年4月10日報到單、臺北市政 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12年2月24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1230035 95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1



2年3月1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123677299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 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2年3月1日新北警永刑 字第1124136461號函暨所附拘票及報告書、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板橋分局112年3月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123829537號函暨 所附拘票及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 具保人之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16 7頁至第168頁、第261頁,本院卷二第139頁、第173頁、第1 95頁至第199頁、第209頁至第215頁、第217頁至第227頁、 第229頁至第239頁、第291頁、第293頁至第297頁、第301頁 、第305頁),足證被告確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 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淑玲
法 官 何啓榮
法 官 何宇宸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淨雅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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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