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63號
聲 請 人 楊凱茵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 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淑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63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註 1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2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3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 1 1000 4 旭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X-1663-7 1 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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