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07號
SCDV,112,除,107,2023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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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劉得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催字第106號公示催 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郭春慧
                
              
附表:股票 112年度除字第10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德碁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88-SX-18588-8 1 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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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