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忍進入專有部分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500號
SCDV,112,補,500,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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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00號
原 告 莊碧娟
訴訟代理人 朱炳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煒泰間因容忍進入專有部分檢測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容認原告偕同必要
人員進入住所內進行管路漏水檢測」,惟未以訴狀載明上開請求
之訴訟標的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按訴請
容忍修繕漏水之訴應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所
受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為準,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
之價額核定之。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訴之聲明修繕系爭建物漏水費用(
檢具估價單),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如數向本院
補繳裁判費;如未能依限查報前開事項,則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2規定,暫核定原告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為165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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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