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91號
SCDV,112,補,491,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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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1號
聲 請 人 卡爾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淑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詹國義間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
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伍拾
參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聲
請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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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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