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70號
SCDV,112,補,470,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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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70號
原 告 連邦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世章
訴訟代理人 徐念懷律師
被 告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昆熹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5
8,840元,原應繳裁判費10,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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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創心醫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