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458號
SCDV,112,補,458,2023040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8號
原 告 黃炫惟
被 告 曾建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0,30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7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