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38號
原 告 黃陳憲
訴訟代理人 黃泓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貳仟柒佰伍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吳雅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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