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調字第65號
聲 請 人 貿眾裝潢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葉文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兆煒、郭冠吟、高虹安、劉興振、莊敏鈴
、林宛蓁、楊擎、廖錦旌、沈敏欽、崔恩寧、莊琬婷、郭永發、
吳得愷、邱志平、鄭秀文、高銘志、沈政雄、翁曉玲、許美麗、
蕭淑芬、陳惠美、盛子龍、林智堅、謝東非、劉獄承、梁玉芬等
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法院得逕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二、聲請人葉文富先前曾以相同或相類原因事實,對部分同一相 對人聲請調解,經本院以111年度竹調字第125號裁定駁回聲 請在案,有該案號裁定在卷可參,現再提起本件聲請調解事 件,核其調解聲明及爭議情形所載內容,難認屬於民事事件 所能進行調解以資解決爭議之範圍,應屬不能調解,且聲請 人對其他相對人之聲請調解,揆諸其聲請調解之事項,亦屬 不能調解且顯無成立之望,揆諸前開之規定,均應駁回聲請 人調解之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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