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調字,112年度,152號
SCDV,112,竹簡調,152,20230417,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竹簡調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張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瑩蓁侯凱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裁
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本件請求之請求權基礎、請求賠償項目及各類項目金額 為何?並提出計算賠償方式、依據及檢附相關證據資料。二、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壹佰元。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 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 原告提起之訴,應具體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訴訟標的法律 關係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此於簡易程序依同法第4 36條第2項規定,亦適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蔡瑩蓁侯凱文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即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聲請 人起訴狀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100元;又查本件起訴狀事實及 理由欄內僅記載「1.隔鄰新建工程造成房屋毀損、植栽損害 ,近兩年未支付任何賠償。2.地檢不起訴。3.區公所調解2 次未果。4.附上照片為證。」等語,未記載明確原告得請求 被告賠償損害之請求權基礎為何 ( 即實體法上請求權基礎 、原告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條文),另原告亦未明確記載 請求賠償項目、各項項目金額、計算方式及依據,難認原告 已具體表明請求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起訴程式顯有欠缺, 惟非不能補正,是依上開規定,原告起訴不合法,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補繳裁判費、補正請求權基礎,並檢附 相關證據資料,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