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2年度,108號
SCDV,112,司繼,108,2023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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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溫明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溫必生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聲請狀上聲請人溫紫馨、溫紫彤溫子延、溫紫萌及上開四人之法定代理人張小芳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所有聲請人溫紫馨、溫紫彤溫子延、溫紫萌及法定代理人張小芳之身分證明文件(倘為本國人,應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倘非本國人且人在國外,應提出經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其為被繼承人溫必生繼承人之證明,併陳報可供送達之我國地址),逾期未補正,本院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聲請人之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有法定代理人、非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 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家事事件法第75條第 3項第3款、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非 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家事事件法第9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拋棄繼承欠缺上述之程式與要件,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 條準用前開規定,爰裁定如主文,逾期不為補正,本院即駁 回本件聲請。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葉欣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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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