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2年度,3723號
SCDV,112,司促,3723,2023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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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3723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官世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124,085元,及自民國98年7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7.89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98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
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24,316元,及自民國98年7月28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年8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超過180天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武宛玲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四、債務人如有其他戶籍地以外之可送達地址,請債權人於收受
本命令後5日內向本院陳報,以利合法送達本命令。
五、債務人如為獨資、合夥、公司等營利事業團體,請債權人於
收受本命令後5日內陳報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公司變更登記
事項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
利快速合法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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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