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2年度,23號
SCDV,112,勞補,23,2023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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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23號
原 告 劉羣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呂芳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政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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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