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竹簡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榆涵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鄧初音
何玉云
彭清波
左舜文
張錦基
劉秉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8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5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