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清字,110年度,4號
SCDV,110,司執消債清,4,202304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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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苗介
代 理 人 陳慶禎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呂旻憲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水木
代 理 人 吳清欣
相 對 人
即債權人 王麗春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 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之清算事件,前經查得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 算財產,並經本院於民國111年8月29日以109年度司執消債 清字第38號民事裁定以附表所示之內容處分清算財團財產,



  惟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12,00 0股中之10,000股屬於未辦理換發之可取得股票〈需待股東拿 舊股票換發〉,又因債務人已遺失上開舊股票而有選任管理 人辦理公示催告除權判決之必要,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 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且本院已於112年3月 1日以新院玉民寶110司執消債清4字第007392號函通知各債 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 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編號2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 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固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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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鷁振鋼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德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