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訴緝字第1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湯智凱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87年度偵字第618號、1020號、227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卷附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案件有被告死亡之情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分別 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湯智凱已於民國105 年8月31日死亡,此有戶役政 資訊網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稽(見他卷第23頁),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