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39號
SCDM,112,聲保,39,2023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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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范振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范振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范振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 件,經法院判刑確定,業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假釋出監。 又假釋後更定刑期,報經法務部後於112年4月13日認仍符合 假釋要件,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 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 裁定等語。
二、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 明文。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 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第2款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於執行 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後於110年11月11日出監,復因 受刑人假釋後更定刑期,經法務部重新核准假釋在案,此有 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3日法矯署教決字第11201550621號 函及所檢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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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