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聲保字,112年度,25號
SCDM,112,聲保,25,2023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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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保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蘇武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將假釋中之受刑人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
字第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蘇武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 經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2月及有期徒刑10月確定後移 送執行,業經法務部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 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違反上開案件,於執行中經法務部矯 正署於112年4月17日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5 年3月27日,惟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 為114年12月3日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4月17日法矯署 教字第11201502671號函暨檢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 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 在卷可考,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 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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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