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單禁沒字,112年度,52號
SCDM,112,單禁沒,52,20230424,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5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嚴德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12年度聲沒字第4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均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嚴德宗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於民國109年7月23日凌晨4時40分許,在桃園市○○區○○○0號前 ,因駕駛車輛轉彎未打方向燈為警攔查,當場扣得海洛因2包 、甲基安非他命8包及殘渣袋1包,復於同日凌晨5時許,採集 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 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㈡於109年11月4日晚間7時45分許,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593巷 口為警盤查,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7包、粉紅色粉末1包( 毛重0.44公克,經送驗後檢出第三級毒品FUB-AMB成分,所 涉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由報告機關依法裁罰、沒入)及玻璃 球1顆,復於同日晚間8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獲。 ㈢於110年2月19日凌晨1時50分許,在桃園市○○區○○○00號旁為警 盤查,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3包、大麻3包,復 於同日凌晨2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㈣於110年3月18日凌晨4時許,在桃園市○○區○○○000號前為警盤 查,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甲基安非他命2包,復於同日凌晨5 時20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 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㈤於110年9月27日上午10時17分許,為警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核 發之搜索票前往桃園市○○區○○路000號3樓B室居所執行搜索 ,當場扣得海洛因1包、白色透明晶體5包(毛重1.04公克、0 .31公克、0.60公克、1.04公克、1.05公克,經送驗後未檢 出法定毒品)、分裝袋1批、吸食器1組及電子磅秤2台,復於 同日上午11時45分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而查獲。 ㈥於111年3月25日晚間8時16分許,在新竹市○○路000號前,因另 案通緝為警逮捕,並執行附帶搜索,當場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 包、海洛因2包、白色粉末1包(毛重2.06公克,經送驗後未 檢出法定毒品)、藥鏟(吸管)3支,復於同日晚間8時32分 許,採集其尿液檢體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 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而查獲。
  被告所涉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法院裁定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業經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 字第2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全國施用毒品案 件記錄表及矯正簡表在卷可稽。惟如附表所示之各扣案物, 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管之第一 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等情,有附 表所示之鑑定文件在卷可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 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 ,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 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 、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所分別明定。三、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 戒毒偵字第2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臺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所扣得之如附表所示 各物經送驗,分別檢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麻成分,有各該鑑定報告在卷可佐, 足認該等扣案物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 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大 麻,均屬違禁物無訛,揆諸首揭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 與否,自應諭知沒收銷燬。又本案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 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與毒 品完全析離,故應與所盛裝之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之毒 品既已滅失不復存在,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綜上,聲 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法裁定如主文。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 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祐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紀語
附表:
編號 扣案物 鑑定文件 1 白色粉末2包(總毛重0.8605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9年7月31日之毒品原物檢驗報告3份(報告編號:D0000000、D0000000、D0000000) 白色結晶8包(總毛重7.84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殘渣袋1包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2 白色結晶塊7包(總毛重12.4350公克、總淨重10.7190公克、驗餘總淨重10.7004公克、純質總淨重8.9289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11月30日之毒品鑑定書1份(航藥鑑字第0000000Q號) 3 粉紅色粉末1包(毛重0.2705公克、淨重0.0561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3月10日之毒品成分鑑定書2份(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白色透明晶體3包(總毛重2.1661公克、總淨重1.5028公克、驗餘總淨重1.5002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大麻3包(總毛重3.0677公克、總淨重2.1548公克、驗餘總淨重2.1014克)檢出四氫大麻酚、大麻酚成分 4 白色粉末1包(毛重0.5952公克、淨重0.4101公克、驗餘淨重0.4091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4月20日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白色透明晶體2包(總毛重1.7161公克、總淨重1.3282公克、驗餘總淨重1.3265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5 白色粉末1包(毛重0.8162公克、淨重0.1675公克、驗餘淨重0.1652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臺北榮民總醫院110年11月3日之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6 白色透明結晶1包(毛重0.34公克、淨重0.128公克、驗餘淨重0.100公克、純質淨重0.096公克)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毒品原物鑑定實驗室111年5月5日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份 白色結塊粉末1包(毛重1.37公克、淨重1.222公克、驗餘淨重1.216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白色粉末1包(毛重1.23公克、淨重0.643公克、驗餘淨重0.637公克)檢出海洛因成分

1/1頁


參考資料
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