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1年度,81號
SCDM,111,金訴,81,202304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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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訴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偉任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
度偵字第14927號、第14928號、第14929號、第14930號、第1493
1號、第14932號、第14933號、111年度偵字第719號、第720號、
第1293號),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
下:
主 文
亥○○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6「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6「主文及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萬伍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戌○○透過陳孝慈(綽號「赤兔馬」,由員警另案偵辦中)之 介紹、甲○、午○○透過楊幃城(由員警另案偵辦中)之介紹、 壬○○透過男友午○○之介紹、辛○○透過未○○之介紹,與未○○、 乙○○陸續於民國110年7月底前某日至110年8月中某日,基於 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以陳孝慈為首、成員計有亥○○、 丁○○等3人以上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亥○○、丁○○2人參與組 織犯罪部分,業經本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298號判決罪刑, 嗣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74號審理中 ),亥○○擔任收水車手,綽號「超跑」,丁○○擔任提款車手 ,綽號「卓小飄」,甲○擔任提款、收水車手及集團成員招 募手,綽號「小佐」,戌○○擔任提款及收水車手,綽號「小 胖」,午○○擔任提款及收水車手,綽號「伯爵」,壬○○擔任 提款車手,綽號「徐若瑄」,未○○、辛○○擔任提款車手及集 團成員招募手,乙○○擔任提款車手之職務。丁○○、戌○○、壬 ○○、甲○、午○○、辛○○、未○○、乙○○分別提供個人帳戶予集 團作為第二層帳戶使用(被告甲○、丁○○、戌○○、辛○○及未○ ○,業經本院審結,被告壬○○、午○○、乙○○涉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等犯行部分,本院另行審結)。
二、亥○○陳孝慈、甲○、丁○○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詐術,使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被害人陷



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匯款至附表二所示之第一層 帳戶內,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 款至附表二所示之丁○○提供之第二層帳戶內,再由陳孝慈通 知丁○○於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 款項交由甲○,再由甲○交予亥○○亥○○再轉交上游成員,以 此手法製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移轉上 開詐欺所得並隱匿其去向。亥○○因此可獲得每日新臺幣(下 同)5,000元之報酬。
三、亥○○、甲○、陳孝慈午○○、壬○○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 欺集團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 員,利用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及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詐術, 使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及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被害人陷於錯 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匯款至附表三編號1至編號6及附 表四編號3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隨即由詐欺集團成員將第 一層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款至附表三所示之壬○○及附表四所 示之午○○提供之第二層帳戶內,再由午○○指示壬○○於附表三 編號1至編號6、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附表四編號3所示之款項交由午○○,再由陳孝慈指 示午○○將上開提領及收取之款項,統一交由甲○收受後轉交 給亥○○,再由亥○○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手法製造 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移轉上開詐欺所得 並隱匿其去向。亥○○因此可獲得每日5,000元之報酬。四、亥○○、甲○、陳孝慈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 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 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由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利 用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2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詐術, 使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2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被害人 陷於錯誤,依詐欺集團成員指示而匯款至附表四編號1至編 號2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第一層帳戶內,隨即由詐 欺集團成員將第一層帳戶內之款項轉帳匯款至附表四及附表 五所示之午○○提供之第二層帳戶內,再由午○○於附表四編號 1至編號2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時間提領如附表四編 號1至編號2及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6所示之款項,再由陳孝慈 指示午○○將上開提領及收取之款項,統一交由甲○收受後轉 交給亥○○,再由亥○○轉交給詐欺集團上游成員,以此手法製 造金流斷點,使司法機關難以溯源追查,而移轉上開詐欺所 得並隱匿其去向。亥○○因此可獲得每日5,000元之報酬。   
五、本案犯罪之證據,除應補充「被告亥○○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



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㈢第36頁至第37頁、第47頁)」外, 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六、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亥○○如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6、附表四編號1 至3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 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一般洗錢罪。被告亥○○、共同被告甲○、丁○○及、共犯 陳孝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二編號1 所示犯行間;被告亥○○、共同被告甲○、午○○、壬○○、共犯 陳孝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三編號1 至編號6、附表四編號3所示犯行間;被告亥○○、共同被告甲 ○、午○○、共犯陳孝慈及其他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 就附表四編號1至編號2、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犯行間, 分別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被告亥○○、共 同被告甲○、午○○、壬○○、共犯陳孝慈及所屬其他詐欺集團 成員就附表三編號2所示被害人;被告亥○○、共同被告甲○、 午○○、共犯陳孝慈及所屬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就附表四編號1 、附表五編號1至2所示之被害人,係於密接之時間內,分工 由集團不詳成員以電話接連對各該同一被害人施行詐術,各 該同一被害人先後多次匯款入人頭帳戶,再由共同被告壬○○ 就附表二編號2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款項後交給共 同被告午○○再交給共同被告甲○,再由共同被告甲○轉交給亥 ○○收受;共同被告午○○就附表四編號1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 2所示被害人匯入之款項,提領款項後交給共同甲○,再由共 同被告甲○轉交給亥○○收受,各係侵害各該被害人之同一被 害法益,就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言,該數個犯罪行為之 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 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 包括評價為法律上一行為,屬接續犯,是對同一被害人於密 接時地內之所為數次犯行,各應僅論以一罪。被告亥○○如附 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6、附表四編號1至3及附表五編 號1至編號6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及一般洗錢罪,均 係以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 規定,各從一重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處斷。 ㈡又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 ,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 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又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 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 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 果,共同負責。行為人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分別為數次之



詐欺行為,侵害不同被害人之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 殊,即使行為人於其分工而提領款項或有包括多數人遭詐騙 之款項,仍應以被害人之人數論其罪數,應予分論併罰(最 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409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亥○ ○就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6、附表四編號1至3及附表 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各罪間,均造成不同被害人財產法益受 損,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又按想像競合犯之處斷刑,本質上係「刑之合併」。其所謂 從一重處斷,乃將想像競合犯組成之評價上數罪,合併為科 刑一罪,其所對應之刑罰,亦合併其評價上數罪之數法定刑 ,而為一個處斷刑。易言之,想像競合犯侵害數法益者皆成 立犯罪,論罪時必須輕、重罪併舉論述,同時宣告所犯各罪 名,包括各罪有無加重、減免其刑之情形,亦應說明論列, 量刑時併衡酌輕罪部分量刑事由,評價始為充足,然後依刑 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一重處斷」,非謂對於其餘各罪可置 而不論。因此,法院決定處斷刑時,雖以其中最重罪名之法 定刑,做為裁量之準據,惟於裁量其輕重時,仍應將輕罪合 併評價在內,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4405號判決意旨亦 同。查被告亥○○於本院審理時自白一般洗錢犯行,依洗錢防 制法第16條第2項之規定,原應減輕其刑,惟被告亥○○所犯 一般洗錢罪,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被告亥○○係從一重 之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就被告亥○○此部分想像競合輕 罪應減刑部分,依上開說明,由本院於後述依刑法第57條量 刑時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此說明。 ㈣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亥○○正值青壯,竟均不思 循正當途徑賺取所需,僅因為了貪圖輕鬆賺取外快等原因, 而加入詐欺集團擔任收水之工作,造成他人之財產損失,顯 然漠視他人財產權,且更製造金流之斷點,影響財產交易秩 序,徒增檢警機關追查集團上游成員真實身分之難度,犯罪 所生危害非輕,其所為實屬不該。惟念被告亥○○犯後坦承犯 行,態度尚可,及未與被害人等洽談和解等情,另衡及被告 擔任收水之犯罪動機、手段、於本案詐欺集團之分工及參與 情節、所得利益等情,及被告所犯參與洗錢部分,符合洗錢 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刑要件等情,兼衡被告自述高中畢業 之智識程度,目前在工地做粗工,日薪1,800餘元,無需扶 養之人及普通之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況(見本院卷㈢ 第49頁至第50頁),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㈤又刑法第51條就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採行加重單一刑之方式 ,除著眼於緩和多數有期徒刑合併執行所造成之苛酷外,更 重在避免責任非難之重複,蓋有期徒刑之科處,不僅在於懲



罰犯罪行為,更重在矯治犯罪行為人、提升其規範意識、回 復社會對於法律規範之信賴,是應併合處罰之複數有期徒刑 ,倘一律合併執行,將造成責任重複非難。具體言之,行為 人所犯數罪倘屬相同之犯罪類型者(如:複數竊盜犯行或複 數施用毒品犯行),於併合處罰時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 高,自應酌定較低之應執行刑;然行為人所犯數罪雖屬相同 之犯罪類型,但所侵犯者為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之 個人法益(如殺人、妨害性自主)時,於併合處罰時,其責 任非難重複之程度則較低,而可酌定較高之應執行刑,本件 被告係重複為附表二編號1、附表三編號1至6、附表四編號1 至3及附表五編號1至編號6所示同類型之詐欺取財犯行,責 任非難程度較低,揆諸上開說明,審酌其行為方式、危害情 況、侵害之法益、犯罪次數,及整體犯罪非難評價等總體情 狀,綜合判斷,併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七、沒收:
 ㈠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 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 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 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 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 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 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徵,對未受 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亦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 收、追徵,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 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 際分配之所得,予以宣告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 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 自不對該特定成員諭知沒收,惟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 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仍應負共同被沒收之責(最高法院 108 年度台上字第3550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被告亥○○就其擔任收水之工作,每日可獲得5,000元之報酬 ,而被告亥○○於111年7月26日、同年8月4日、6日、9日及11 日共5日參與收水之工作,故被告亥○○之犯罪所得為2萬5,00 0元【計算式:(5,000元X5日=2萬5,000元)】,業據被告 自陳在卷(見本院卷㈢第47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 前段、第3項之規定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㈢至於扣案之黑色蘋果牌IPHONE 13乙支(含SIM卡1枚)及黑色 國際牌手機乙支(本院111年度院保字第225號扣押物品清單 見本院卷㈠第249頁),被告亥○○雖坦承為其所有,惟否認係



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其供述在卷(見本院卷㈢第47頁 ),與沒收規定不符,爰不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林鳳師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陳昭德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華澹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 ,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 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主文及宣告刑 備註 1 癸○○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二編號1 2 丑○○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1 3 己○○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2 4 庚○○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3 5 己○○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4 6 丙○○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5 7 酉○○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三編號6 8 林棋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1 9 子○○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2 10 酉○○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四編號3 11 辰○○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編號1 12 申○○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編號2 13 巳○○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編號3 14 戊○○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編號4 15 寅○○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編號5 16 卯○○ 亥○○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附表五編號6
附表二至附表五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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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