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1年度,901號
SCDM,111,訴,901,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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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90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金慧


劉雅庭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5154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金慧與被告劉雅庭之父係男女朋友關 係。被告羅金慧與被告劉雅庭2人於民國111年8月13日凌晨0 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街000號住處,雙方因細故發生 爭執,竟分別基於傷害他人身體之犯意,互相拉扯進而互毆 ,致被告羅金慧因而受有臉部以及上唇挫傷、雙側前臂多處 挫傷等傷害,被告劉雅庭則受有右側手部挫傷、左側手部挫 傷等傷害,因認被告羅金慧劉雅庭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 之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所涉上開傷害犯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 ,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 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榮賓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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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