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11年度,633號
PCDA,111,交,633,2023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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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11年度交字第633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吳俊華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間交
通裁決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3日本院111年度交字第633
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 237條
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即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陳伯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柔吟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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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