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12年度,120號
PCDV,112,除,120,202304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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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20號
聲 請 人 吳采欣福欣隆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2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項規定,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13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3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000120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皇富企業社劉倚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重陽分行 111年10月15日 50,372元 CS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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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