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代 理 人 楊柏銘
上列聲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 本院111年度司催字第75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 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二、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75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下同) 111年12月12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2年3月12日屆滿,迄今均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 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附表:
本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8號 編號 發票人 受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 本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詹明順 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95年4月11日 未記載 350,000元 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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