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展煜雷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賢
訴訟代理人 呂莉滺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60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1 三島實業有限公司 洪淑惠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1年6月30日 5,334元 P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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