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聲 請 人 林陳月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318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支票附表: 112年度除字第11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高柳金 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1年5月15日 65,000元 FA0000000 002 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高柳金 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1年7月15日 65,000元 FA0000000 003 美和印花製版有限公司高柳金 玉山商業銀行蘆洲分行 111年9月15日 65,000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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