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83號
原 告 萬銘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台琪
上原告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給付服務費用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
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8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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