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79號
原 告 邱林秀枝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被 告 林東清
林立維
林莉茹
周淑珠
林明鴻
林耘安
周林秀鑾
林秀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
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
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兩
造就新北市○○區○○路00巷0號、4號、6號、8號地上物之拆遷補償
費,應按附表「分配比例」欄所示比例予以分割。查原告請求分
割如附表所示公同共有之拆遷補償費,而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
應為新臺幣(下同)257萬9,2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6,54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編號 權利人 分配比例 可得分配之拆遷補償費 (新臺幣) 1 被告林東清 1/6 257萬9,260元 2 被告林立維 1/12 128萬9,630元 3 被告林莉茹 1/12 128萬9,630元 4 被告周淑珠 1/21 73萬6,930元 5 被告林明鴻 5/84 92萬1,164元 6 被告林耘安 5/84 92萬1,164元 7 被告周林秀鑾 1/6 257萬9,260元 8 原告邱林秀枝 1/6 257萬9,260元 9 被告林秀卿 1/6 257萬9,2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