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6號
原 告 帥割咬碎切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斑馬
被 告 大可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木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3萬148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2萬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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