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麗漾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玲
被 告 三千創意娛樂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邱致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
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493萬4,380 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49,90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9,4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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