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陳媛慈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鐘煒翔律師
被 告 朱旌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計算式:
5,454,970元-3,954,970元=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
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沂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