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12年度,380號
PCDV,112,補,380,2023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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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380號
原 告 孔婕安
姚宣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意森律師
方道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原告姚○○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當事人書狀, 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再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依民事訴 訟法第121條規定,審判長應定期命其補正,原告不遵期補 正者,法院得認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查原告孔婕安、姚宣宇姚○○對被告王宗霖陳佳鴻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原告陳明原告姚○○之正確姓名及 住所或居所,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起訴不合程式,應予補正 。又原告亦未繳納裁判費,而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㈠被告 應連續7日以設定公開之方式刊登本案原告勝訴判決於被告2 人之Facebook個人頁面及於起訴狀附件1所示之網頁。㈡被告 應連帶給付孔婕安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起算之利息。 ㈢被告應連帶給付姚宣宇7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起算之利息。㈣被告應連帶 給付姚○○5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起算之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 項前段之規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是原告請求訴之聲明第㈡項至第㈣項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 合計為2,200,000元(計算式:1,000,000元+700,000元+500 ,000元=2,2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780元;訴 之聲明第㈠項部分,核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應為回復名 譽請求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故依上開規定 ,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25,780元(計算式:22,7



80元+3,000元=25,780元)。從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陳報原告姚 ○○之正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並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 柒佰捌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乃瑩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原告住所或居所及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映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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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