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76號
聲 請 人 方佩雯
相 對 人 葉寶珠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方佩雯(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相對人葉寶珠(女,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對關係人方文勇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時,為相對人葉寶珠之特別代理人。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 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 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規定,並未限制於訴訟 繫屬後,始能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於訴訟繫屬前,亦得聲 請選任特別代理人(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302號裁定意 旨參照)。關於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聲請,應由受訴法院管轄 ,所謂受訴法院,係指該訴訟將來應繫屬或現在已繫屬之法 院而言(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541號裁定意旨參照)。 故訴訟事件雖尚未繫屬法院,仍可認有為無訴訟能力人就該 事件先行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方佩雯為相對人葉寶珠之女,相 對人名下原有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詎相對人之配偶方 孟祥過世後,關係人方文勇藉辦理繼承方孟祥事宜之際,趁 機將相對人名下如附表二所示之不動產以贈與為原因關係, 過戶至關係人方文勇名下。相對人早於民國108年10月9日, 因罹患帕金森氏症,認知功能缺損,且108年測得之MMSE分 數僅有23分,依據台北榮總之網頁顯示,MMSE分數在18至23 分已屬輕度認知功能障礙,足徵相對人已無法為意思表示, 自難以想像有同意移轉過戶之可能。況帕金森氏症僅能透過 醫療減緩症狀,臨床上該症狀無法復原或好轉,並無康復之 可能,亦難想像相對人突然康復並同意移轉如附表二所示之 不動產之所有權予關係人方文勇。關係人方文勇又藉故拖延 辦理監護宣告,以避免關係人方文勇無法繼續順利移轉過戶 不動產至伊名下,顯然意圖不軌。相對人於108年10月9日罹 患帕金森氏症,認知功能缺損、無語言及構音能力,亦無分
辨是裡之能力,無法明確表達自己之意思,已喪失意思能力 ,而無訴訟能力。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與相對人為至親關 係,由其在系爭訴訟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一職,衡情應 可保障相對人之訴訟權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之 規定,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等語。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為其母親,相對人因前開不動 產案件,欲對方文勇提起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訴訟,惟因相 對人於108年10月9日罹患帕金森氏症,認知功能缺損、無語 言及構音能力受損,具認知功能缺損,且108年測得之MMSE 分數僅有23分,屬於輕度認知功能障礙,已呈現無訴訟能力 狀態,且尚未聲請監護宣告,為提起該訴訟,有聲請選任特 別代理人之必要等情,有其提出之如附表一、二所示之土地 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影本、國立臺灣 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108年10月9日北市衛醫字第0401180014 號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出 院病歷摘要、台北榮總網頁列印本等件在卷可證(見本院卷 第21頁至第90頁),堪信相對人目前無辨別事務之能力,亦 無法理解所為及所受行為之法律效力而無訴訟能力,又相對 人尚未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人,有本院112 年3 月16日簽文 說明可稽,足見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而有與方文勇間訴 訟事件選任特別代理人之必要,復審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女 ,衡以母女關係應屬親密,由其擔任本件相對人之特別代理 人,應足以維護相對人於訴訟上之利益,應屬適當,爰選任 聲請人為如主文所示民事事件之特別代理人,以保障相對人 之訴訟權益,並利程序之進行。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附表一:葉寶珠原有不動產
序號 種類 地號建號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 建物 ⒈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 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應有部分1/2) 門牌: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 3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號地號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號 門牌:新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3樓 4 土地 新北市○○區○○路000號地號 建物 ⒈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街0號1樓 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街0號2樓 ⒊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街0號3樓 ⒋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街0號4樓 附表二:已過戶至方文勇之不動產
序號 種類 地號建號 1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 建物 新北市○○區○○段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10樓 2 土地 新北市○○區○○段000號地號 建物 ⒈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 門牌: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 ⒉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號(應有部分1/2) 門牌:新北市○○區○○街000號11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