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2年度,356號
PCDV,112,監宣,356,2023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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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林啓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秀玉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
納聲請費用,查本件聲請監護宣告事件,屬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
,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14條第1項之規定,徵
收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此外,聲請人請一併
提出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同意書,如無法取得最近親屬一致同
意,請分別敘明原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美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婉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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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