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0號
聲 請 人 葉金良
代 理 人 謝幸伶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 ,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 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 ,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 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 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 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860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共2人,以 每人10份,每份43元計算)。
三、詳細說明聲請人積欠債務之原因,及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 務或不能清償之虞之情事,並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 償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9年12月27日起至111年12月2 6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
(一)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 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 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 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
)相關資料。
(二)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如 曾有以保險契約向保險公司借款,其借款之時間及金額;如 有變更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其變更之時間及變更後之要保人 姓名。
(三)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 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主約、附約」)尚未履行 完畢,及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 文件:
(一)財產目錄:
1、土地、建築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動產 (含名稱、種類、數量)
2、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款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封 面」及「完整全部內頁,即第1頁至最後1頁(含定存頁面) 」影本(註:①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 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②須含自109年12月迄今,若未包含部 分,請逕向金融機構申請交易明細。③「勿」以帳戶餘額查 詢結果代替。④不知有何銀行帳戶,請逕向中華民國銀行商 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
3、股票: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查詢之 資料(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 4、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 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如有,請向該保險 公司申請查詢保單之「解約金」數額)。
5、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 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二)收入數額:
1、聲請人自109年12月起迄今任職於何處?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收入領取之方式?並應提出聲請人自109年12月起迄今之 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各類獎金、津貼 等)、在職證明、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倘 若係領現金,應陳報雇主之姓名、電話、地址等連絡方式, 並請雇主出具證明)。
2、聲請人自109年12月份迄今之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 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各類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 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數額及相關證明文 件。
3、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如有,係自何時開始兼職? 平均每月之兼職收入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 袋或薪資明細單等)。
4、聲請人之子女,每月是否有給予孝親費?如有,每月金額為 何?
(三)必要支出數額:
就聲請人所主張之必要生活支出,如有相關單據(如發票、 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可資釋明,請一併提出 。
七、陳報下列事項:
(一)聲請人之戶籍為新北市三重區,聲請人配偶之戶籍為台北市 南港區,說明兩地址之房地為何人所有?並提出聲請人現居 住本院轄區之證明(如租約)。
(二)陳報聲請人是否曾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清算、許可和解, 或破產之案件?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 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強制執 行案件係繫屬於何法院?自何時開始遭法院強制執行?目前 執行情況為何?是否業已執行完畢?
(三)請依提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 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 之「有效」保單之「解約金」數額(請向該保險公司查詢) 。
(四)依聲請人提出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 聲請人每年尚有有國泰人壽之保險附約(屬商業保險,非必 要生活支出)須繳納,請說明本件聲請清算前2年至今,每 年附約分別應繳費用為何?保險之必要原因?繳費資金來源 ?資金為何未列入其收入內?並提出保險單證明文件。(五)說明聲請人明名台產物保險「團體傷害險」及富邦產物保險 「快樂旅綜+專案型國內外」之保險之原因為何?何人幫其 保險及繳納費用?
(六)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七)聲請人僅陳報名下僅有1間三重中山路郵局帳戶,如有其他 帳戶,請據實陳報其餘金融機構帳戶。
(八)聲請人自聲請更生後(即111年12月27日後)之收入及每月 必要支出為何?財產有無變動?
(以上均請依序說明及提出證明文件,無法提出請說明原因,若無該事項,亦應載明無該事項,並請「盡速」、「一次」即補正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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