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12年度,124號
PCDV,112,消債更,124,2023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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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12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蔣富全(原名蔣鴻旺)


代 理 人 張家榛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 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590元(聲請人之債權 人為8人,連同聲請人,合計9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 計算,合計4,590元)。
二、聲請人聲請更生前5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 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 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負責人,並應 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 資料。另請就聲請人陳報有積欠營業稅,亦請聲請人說明積 欠營業稅之原因、時間等,並提出相關文件,據實向法院陳 報。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有無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 、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 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 ?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亦即就上開 財產之有償、無償、原始或繼受取得、移轉予他人、變更或 設定負擔等事實或法律行為致生權利得、喪、變更之情形)




四、請說明聲請人、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 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育 兒津貼、身心障礙補助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 請提出相關文件或領取明細,例如存摺封面暨內頁等,據實 向法院陳報。又聲請人自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起迄今,有無 接受家屬扶養或親友資助必要生活支出費用?如有,請敘明 詳細情形(每月或每週或不定時、每期金額多寡等),並提 出該名家屬或親友之聯絡方式(姓名、住址、電話)、聲請 人接受資助之相關文件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聲請人聲請 前2年收入總額82萬3,642元、必要支出總額104萬8,188元, 有入不敷出之情,顯不合理,是請詳實說明聲請人何以維持 上開情形?
六、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其必要生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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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