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聲字第38號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應鴻鈞間聲請閱卷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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