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傅金銘
相 對 人 豐馥景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安豐投資有限公司
鄭逢時
黃鵬守
吳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7號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所提供之擔保物103年度甲類第13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陸佰萬元債券(債券代號:A03113),准予變換為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債券代號:A01201)同額債券。 理 由
一、按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06條規定, 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二、本院認聲請人聲請許其變換之擔保物即101年度乙類第1期中 央政府建設公債面額新臺幣6,000,000元債券,核與本院因1 05年度司裁全字第1367號民事裁定許聲請人供擔保如主文欄 所示之擔保物尚屬相當,聲請人之聲請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106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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